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2-07浏览次数:5201

 

福建省教育厅文

 

 

闽教师〔201887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教育部制定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统称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事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大局。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始终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抓师德规范、师德教育、师德示范、师德考核等举措,不断创新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也应当看到,仍存在个别教师理想信念淡薄、育人意识不强、师德涵养缺失,师德失范行为还时有发生,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出台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迫切要求,是落实教师管理严管厚爱、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对培养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意义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将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准则和处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行动,做好准则和处理办法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深刻认识新时代教师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师德失范将受到的处分和处理,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要将准则和处理办法作为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领会要求、对照标准找差距,引导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不断规范自己的从教行为。要充分挖掘师德典型,加强典型宣传,讲好师德故事,树立示范标杆,凝聚师德正能量,引导广大教师从善如流、潜心育人,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我厅将适时制定公布实施细则。要将准则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内容,体现在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中加强师德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对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在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中,要正确区分教师正常履职与师德失范的界线,避免简单将学生管理出现的问题均归结为教师行为不当,维护教师正当权益。

四、健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校要对照准则和处理办法,深入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构建起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五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惩治一人,真正做到“零容忍”。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严重师德师风问题实行“双查”机制,不但对违反师德教师进行查处,还对推动师德建设工作不力的有关领导实行问责。各地各校对已查实处理的违反师德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开展通报和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发挥震慑作用,确保师德师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各地各校在贯彻落实准则和处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教师工作处,我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福建省教育厅

20181130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30印发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地各校要立即行动,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口关,在教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准则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8118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18年11月8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81114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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