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文件
闽人发[1999]068号
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为了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标准,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福建省青年干部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外语中级证书);
2、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
3、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以上结业证书;
4、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习,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5、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限第一、二作者);
6、在国际性、全国性或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7、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3万字以上;
8、专业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市(地、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等级奖励;
9、成果获得专利;
10、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已投产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11、经市(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3名);
12、主讲由市(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
13、发表译文100000汉字以上;
14、参加公修课《创造力开发》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任期内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考试合格;
2、获得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须提供获奖证书)。
三、几点说明:
1、实行学分积累制的单位和部门,仍可按本单位本部门规定的学分登记制度实行;
2、已制定学时计算标准的地区和部门,如计算标准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施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培训教育 继续教育 学时计算 通知
抄 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省委干训领导小组
抄 送:省人大教科纪委员会、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