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7浏览次数:7004

闽政办〔201218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高职院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职院校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

  (一)明确发展任务。基本稳定高职院校数量,支持办好现有高职院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到2015年,实现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年培训规模大体相当,把高职院校建成区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内涵建设。核定高职院校发展规模,严格依照办学条件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推动学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内涵建设,确保教学条件达标、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保证。到2015年,全省高职院校均应通过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不同发展基础,明确建设目标和办学要求,分类建立内涵建设考核指标,向社会公开发布办学质量报告。针对不同类型高职院校办学实际,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上实行分类支持和分类管理。支持办学条件好、办学规范的高职院校扩大办学规模。支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薄弱高职院校通过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联办二级学院、并校办学等,实现资源优化重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创新办学机制。设区市政府、行业部门要把高职院校发展纳入本区域、本行业发展规划,通过牵头组建地方性或行业性职教集团、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推广与服务中心等,促进产业发展与专业建设对接、企业用工与人才培养培训对接、企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服务对接,推动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本科高校加快退出高职教育2014年起,重点建设高校除特殊需求外不再安排高职教育招生计划。2013年起,已有四届本科毕业生的一般本科高校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调减高职招生计划,其它本科高校逐年压缩高职教育招生计划。本科高校除农林、医药卫生等特殊专业外,不再招收成人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

  (六)提高高职来自中职的生源比例。从 2013 年起,由高职院校组织“中期选拔”,从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完成二年级学业的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进入高职学习;扩大中职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就读高职院校试点范围,加强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医药卫生、农林牧渔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开展注册入学试点。从 2013 年起,支持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院校面向省内外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注册入学试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八)改革五年制高职招生办法。从 2013 年起,改变五年制高职由省统一划定录取线的办法,由高职院校根据不同地区生源情况,和设区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录取线,并自主确定生源计划和招生专业。支持高职院校与省内外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自主确定生源计划和招生专业。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改革成人教育招生办法。允许高职院校面向中职学生或社会人员,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指导和组织下,单独组织考试招收成人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十)拓展办学空间。支持高职院校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或大中型企业举办分校、教学点和培训中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经贸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

  (十一)扩大“专升本”办学规模。争取到 2015 年,高职“专升本”比例提高至20%。允许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免试入读一般本科高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二)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根据我省及各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支持高职院校选择高职精品专业与本科高校开展联办应用型本科专业试点,面向本省生源,以本科二批次录取,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支持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办成人教育本科专业。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三)开展联合培养专业硕士试点。在工学、医学、农林和艺术类等领域,支持校际联合开展“3+2+2(三年制高职+两年本科+两年硕士)、“5+2+2培养专业硕士试点(五年制高职+两年本科+两年硕士),联合开展“3+4”(三年制高职+四年本硕连读)、“5+4”(五年制高职+四年本硕连读)专科起点本硕连读试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四)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开展职教集团法人制试点,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质性工作机构,培育建设股份制职教集团。组建机械制造、海洋、建筑、林业等省级行业性职教集团。支持厦门、平潭区域性职教集团学校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改革试点。支持艺术、体育等高职院校扩大五年制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支持高职院校在制造、电子信息、土建、水利、医药卫生、农林牧渔、轻纺食品、旅游、工艺美术、师范教育等建设一批五年制办学示范专业群。争取到2015年,高职生源的40%来自中职。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六)推进招工招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支持高职院校与大中型企业面向具有高中学历毕业生或企业中级工及以上在职员工,开展招工招生一体化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七)推进对外合作办学。支持高职院校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办应用型本科专业。支持高职院校和国(境)外高水平职业院校、教育机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外办

  四、支持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水平

  (十八)加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到 2015 年,重点建设20所左右示范性高职院校,争取10所左右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进入全国高职院校先进行列,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推广上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九)实施“高职院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到2015年,组织完成4700名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外、国内和企业顶岗培训,培养100名高职专业带头人。支持高职院校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招聘企业专才和能工巧匠工作力度,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予以入编,进一步推进兼职教师聘任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编办

  (二十)实施“高职院校专业水平提升计划”。到2015年,重点支持高职院校建设200个左右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示范专业,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一)实施“高职院校教材建设工程”。支持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到2015年,组织编写400门左右体现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的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实训教材和五年制高职专业教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二)实施“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到2015年,支持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50个左右融实践教学、产品生产、社会服务与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支持高职院校在企业建设一批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性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各设区市政府、省教育厅、科技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方面支持高职院校开展科研工作,在高职院校建设一批“应用技术工程中心”,提升科研服务水平。支持高职院校成立高职研究机构,加强高职理论和实践研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开展高职院校对口帮扶。组织示范性高职院校对口帮扶一般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支持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挂职锻炼,帮助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加大对高职院校办学支持力度

  (二十五)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到2015年,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一般高职院校原则上生均拨款水平达到6000元以上,有困难的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30%。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民办高职院校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支持紧缺和艰苦专业建设。到 2015 年,将机械设计制造类、机电设备类、自动化类、水上运输类、汽车类、电子信息类、纺织服装类、化工技术类、农业技术类、林业技术类、畜牧兽医类、水产养殖类、水文与水资源类、水利工程类、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和电力技术类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1.5。将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表演艺术类和学前教育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 2.0。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民办高职院校紧缺、艰苦专业建设。高职院校应设立相应专业奖学金和减免学费,增强生源吸引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省市财政从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30%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高职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职院校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师资培训、专业带头人、示范专业、教材、实训基地、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和用于贴息化债。支持行业部门设立行业高职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所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八)支持办学基础设施建设。各设区市应按高职院校发展规模和办学标准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支持校园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对高职院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减免水电增容、人防工程、环保排污、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项配套费。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九)落实校企合作政策。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建立校企共享人才、技术、信息资源,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培训、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合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高职院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 号),对企业或个人资助或捐赠高职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实行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优化发展环境。各设区市政府和高职院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高职教育和所属学校的办学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共同支持高职教育发展的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高等职业教育在加强内涵建设,服务地方和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高职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要积极推进高职院校标准化建设,建立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多元参与的评估制度,推动高职教育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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